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5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沂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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