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45號原告中信國際理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秉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秀旂 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