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5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告 王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號3樓,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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