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閱覽卷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03號聲請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達 上列聲請人因趨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以其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午字第15333號民事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閱覽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55號民事訴訟卷宗。惟聲請人並非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且未提出經該訴訟當事人同意之證據,亦未釋明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閱覽卷宗,自不應許可。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袁靜文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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