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9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聯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36
1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或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未據提出證據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鄭雅萍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