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二)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零玖元〈聲請人原給付參佰肆拾元,惟經發還剩餘郵票費壹佰參拾壹元,應予剔除〉、(三)第一審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四)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參佰捌拾伍元、(五)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共計貳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穎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