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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