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八五號、第六二五一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第三款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另按就業服務法業經立法院三讀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所涉犯嫌,依修正後之就業服務法六十三條、五十七條之規定,應先經行政罰鍰程序,經行政罰鍰後五年內再犯者,始有刑事罰之適用。據此,被告之行為,顯屬「除罪化」之範圍,爰依法判決如主文,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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