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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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之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