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第21920、29356號),本院改行簡易程序(99年度智易字第4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之「LOUISVUITTON」肩背包及鑰匙包各壹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所為之自白及證人 趙俊堯 於本院所為之證言為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法商「LOUISVUITTON」係國際知名之精品皮件廠商,竟為謀利益,上網拍賣「LOUISVUITTON」之仿冒皮包,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殊非可取,所為嚴重侵害商標權人之利益,違犯吾國保護商標權以促進國際貿易之法律秩序,所生危害非輕,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仿冒之「LOUISVUITTON」肩背包及鑰匙包各一件,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法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1920號98年度偵字第29356號被告甲○○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永和市○○路60號居臺北縣永和市○○路176號4樓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LOUISVUITTON(LV)」商標,業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使用於如附表所示指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及延展專用期間內,亦明知其所有之之本件肩背包及鑰匙包,其上標示如附表所示之圖樣,均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各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竟仍自民國98年5月初起,在臺北縣永和市○○路176號4樓住處,利用電腦連接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拍賣帳號「benson_tw168」帳號刊登販賣而侵害上開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仿冒肩背包及鑰匙包各1件,?適 呂霈喬 瀏覽上開販賣肩背包之拍賣訊息,於98年5月4日某時下標購買,利用ATM匯款新臺幣(下同)6,500元至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又?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台之授權代表趙俊堯瀏覽到上開販賣鑰匙包之拍賣訊息,於98年6月28日下標購買,利用ATM匯款2,030元至甲○○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嗣經警通知甲○○到案說明,始悉上情,並扣得上開仿冒肩背包及鑰匙包各1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項:┌──┬───────────┬─────────────┐│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一│被告甲○○警詢及偵查中│1.自承奇摩拍賣「benson_tw1│││之供述。│68」帳號為其所用之事實。││││2.自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及00000000││││4312帳戶均為其所用之事實││││。││││3.自承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申請人為其兒子 魏頌倫 ,但││││其為實際使用人之事實。││││4.自承郵局國內一般包裹托運││││單上書寫之「 張嘉伶 」為其││││算筆畫想新改之名字之事實││││。│├──┼───────────┼─────────────┤│二│證人呂霈喬於偵查中之具│於上開時、地在奇摩拍賣網站│││結證述。│向被告下標購買本件肩背包之││││事實。│├──┼───────────┼─────────────┤│三│證人趙俊堯、 范國峰 即法│經鑑定本件扣案之肩背包及鑰│││國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匙包均屬仿冒品之事實。│││在臺授權代表於警詢中之││││證述、鑑定能力證明書、││││鑑定證明書、LV鑑定證明││││書。││├──┼───────────┼─────────────┤│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上開商標均經註冊並指定用於│││料檢索服務查詢單3紙│皮夾、肩揹袋、手提袋、手提││││包、小錢包、帽子鑰匙包等商││││品,且仍處於專用期間之事實││││。│├──┼───────────┼─────────────┤│五│網路拍賣列印單、兆豐國│扣案之仿冒肩背包及鑰匙包各│││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1件均為被告所販賣之商品之│││款單據、中國信託商業銀│事實。│││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2││││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6963號及98年8月14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被告所書寫之郵局││││國內一般包裹托運單2紙││││、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單據││││、Yahoo!奇摩函覆之電子││││郵件、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扣押物品││││清單、扣案證物照片12張││││及被告當庭書寫「甲○○││││」、「嘉義」、「臺北」││││、「成功路」、「伶牙俐││││齒」等字樣││└──┴───────────┴─────────────┘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至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請審酌被告犯後態度惡劣,矢口否認犯行,不知悔改,侵害商標權人權益甚鉅,並影響我國國際形象等情,從重量處有期徒刑7月,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檢察官乙○○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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