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5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振宇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5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振宇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包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包參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伍拾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遊戲包伍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所載「105年審易字第3509號」更正為「106年度審簡字第74號」、同欄第3行所載「詎仍不知悔改」後應補充「分別於下列時間,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同欄第4行所載「19時38分許」更正為「19時39分許(見偵字第35
865號卷第10頁上方監視錄影畫面照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歐振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 上開 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從而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兩次犯行所竊得之網路遊戲「 星城 - 瑪阿特 預言」遊戲包2包、「老子有錢-刀龍傳說」遊戲包3包,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換得的金錢伊用來買蛋糕給伊兒子 慶生 等語(見偵字第35865號卷第22頁反面),惟被告未明確表示變賣數額,又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本院認以沒收原物為宜;從而,被告竊得之前開網路遊戲包共5包,均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漢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5865號被告歐振宇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振宇前因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審易字第3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⑴107年10月12日19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該商店內 陳宥芯 所管領陳列販售之網路遊戲「星城-瑪阿特預言」遊戲包2包,得手後隨即離去現場,並將上開所竊得之遊戲包向他人兜售換取現金後,將所得金額花用殆盡;⑵107年10月13日1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全家便利商店內,徒手竊取該商店內陳宥芯所管領陳列販售之網路遊戲「老子有錢-刀龍傳說」遊戲包3包,得手後隨即離去現場,並將上開所竊得之遊戲包向他人兜售換取現金後,將所得金額花用殆盡。
二、案經陳宥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歐振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訴人陳宥芯於警詢中之指訴,(三)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星城-瑪阿特預言」、「老子有錢-刀龍傳說」遊戲包庫存表2張、監視錄影畫面照片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涉上揭2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檢察官陳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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