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劉勝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零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