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667號債權人時代爵邸侯爵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仲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芳怡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者,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芳怡發支付命令,並未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108年11月28日提出之催告函信封所載之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現居上開送達址之相關文件,該裁定於108年12月3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