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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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債務人 葉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135,000元│自民國108年8月15日起至│自民國108年8月15日起至│││民國109年2月14日止按年│民國109年2月14日止,按│││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計算│左列利率之百分之二點九│││之利息│四四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9年2月15日起至│自民國109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