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26號
原 告 劉騰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 賴嵩銘 之繼承人賴 黃玉嬌 、 賴境篷 、 賴俊宇 、賴俊
良承受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賴嵩銘死亡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經查被告賴嵩銘之繼承人為 賴黃玉嬌 、賴
境篷、賴俊宇、 賴俊良 ,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
可稽,該繼承人等應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