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088號
上 訴 人 蕭家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72,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