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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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聲請人 謝永靜 相對人 劉智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2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1年8月26日│100,000元│未載│101年8月26日│CH253623││├──┼───────┼───────┼──────┼───────┼─────┼──┤│002│101年8月5日│300,000元│未載│101年8月5日│CH253620││├──┼───────┼───────┼──────┼───────┼─────┼──┤│003│101年7月30日│150,000元│未載│101年7月30日│CH253831││├──┼───────┼───────┼──────┼───────┼─────┼──┤│004│101年8月20日│100,000元│未載│101年8月20日│CH572752││├──┼───────┼───────┼──────┼───────┼─────┼──┤│005│101年8月28日│100,000元│未載│101年8月28日│CH686773││├──┼───────┼───────┼──────┼───────┼─────┼──┤│006│102年5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5月25日│CH577253││├──┼───────┼───────┼──────┼───────┼─────┼──┤│007│102年4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4月25日│CH577252││├──┼───────┼───────┼──────┼───────┼─────┼──┤│008│102年1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12月25日│CH577260││├──┼───────┼───────┼──────┼───────┼─────┼──┤│009│102年6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6月25日│CH577254││├──┼───────┼───────┼──────┼───────┼─────┼──┤│010│102年11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11月25日│CH577259││├──┼───────┼───────┼──────┼───────┼─────┼──┤│011│102年7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7月25日│CH577255││├──┼───────┼───────┼──────┼───────┼─────┼──┤│012│102年9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9月25日│CH577257││├──┼───────┼───────┼──────┼───────┼─────┼──┤│013│102年8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8月25日│CH577256││├──┼───────┼───────┼──────┼───────┼─────┼──┤│014│103年2月25日│30,000元│未載│103年2月25日│CH577262││├──┼───────┼───────┼──────┼───────┼─────┼──┤│015│103年1月25日│30,000元│未載│103年1月25日│CH577261││├──┼───────┼───────┼──────┼───────┼─────┼──┤│016│102年10月25日│30,000元│未載│102年10月25日│CH577258││└──┴───────┴───────┴──────┴───────┴─────┴──┘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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