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參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