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志偉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志偉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8月、5月確定,並於民國102年3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核准假釋在案,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8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1年確定,再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重新審核,認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2月5日,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