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被告 歐陽峻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智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光美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被告 歐陽峻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