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 蔡忠良 即中祥醫院訴訟代理人 李函儒 被告 賴凱新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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