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蕭珮玉 代理人 陳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86ND0000000-0│1│1000│││限公司││││├──┼─────────┼───────┼──┼──┤│0002│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86ND0000000-0│1│1000│││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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