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宏
被 告 楊坤田
被 告 吳兆洲
被 告 詹益川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偵字第4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佳宏、楊坤田、吳兆洲、詹益川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
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賭具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陸仟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罰金部分經提高為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