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124號
原   告  俞小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汪中文發支付命令,惟
汪中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應繳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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