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許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現籍設於「苗栗縣苑裡鎮」,有相對人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查。且依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
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民國104年3月20日國道警一交
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之記載,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五股區」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
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茲聲
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考量相對人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