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吳冠融
代 理 人 紀建平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白玠昆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證物影本各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三、陳報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及釋明堪任本事件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