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99年度司執字第1253
5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48號審理中,倘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續行執行,將致聲請人之財產遭受無法回復之損害,故願供擔保,請求在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前,停止上開強制執行之程序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以上開同一事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相對人在本院99年司執字第12535號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315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無重覆裁定之必要。
本件聲請顯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