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榮松 間給付水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