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台灣東精計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博之
送達代收人  吳丞淮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辛格承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6,250元,應徵裁判費9,4
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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