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 陳厚傑 原告 陳怡穎 原告 陳麒元 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小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原告與被告杜拜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73,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024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8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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