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91號105年度聲字第2492號105年度聲字第2493號105年度聲字第2494號105年度聲字第2495號105年度聲字第2496號105年度聲字第2497號105年度聲字第2498號105年度聲字第2499號105年度聲字第2500號105年度聲字第2501號105年度聲字第2502號105年度聲字第2504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魏 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事件,分別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如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各該異議迴避繳費案件之承審法官,經伊另案聲請迴避,竟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26條、第451條、第468條、第
469條第1項第2款、第6款、民法第92條、第93條之規定,仍枉法參與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該等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觀諸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之法官、案號及其聲請書狀所載對「異議迴避繳費等案件」聲請迴避等語,堪認其係對附表「聲請迴避案號」欄所示命聲請人補繳抗告費部分(下稱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聲請迴避。又系爭事件業於如附表所示之裁定日期,經如附表所示之承審法官裁定駁回而告終結,聲請人遲至民國105年9月12日始具狀聲請承審系爭事件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在系爭事件終結後始聲請法官迴避,揆諸首揭說明,因系爭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均非附表編號4至9、11所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 魏陳秀芳 並非附表編號4、5、7、8、11所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廖秀松並非附表編號7、9所示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並非附件編號1、4至9、11所示事件之當事人(詳參附表「無聲請權人」欄所示),其等無權聲請各該非由其等擔任當事人之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從而,該等聲請人此部分法官迴避之聲請,自均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詹駿鴻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
┌──┬───────┬────────┬───────┬───────┬─────────┬─────────┐│編號│本案│聲請迴避案號│裁定日期│聲請迴避之法官│原事件之當事人│無聲請權人│││││(民國)│(承審法官)│││├──┼───────┼────────┼───────┼───────┼─────────┼─────────┤│1│105年度聲字第│104年度聲字第18│105年9月5日│ 紀文惠 │魏高明│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2491號│85號聲請迴避事件││ 何若薇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 林芳華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廖秀松││├──┼───────┼────────┼───────┼───────┼─────────┼─────────┤│2│105年度聲字第│104年度聲字第19│105年9月5日│同上│魏高明││││2492號│62號聲請迴避事件│││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3│105年度聲字第│104年度聲字第20│105年9月5日│同上│魏高明││││2493號│06號聲請迴避事件│││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4│105年度聲字第│104年度聲字第20│105年9月5日│同上│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2494號│81號聲請迴避事件│││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5│105年度聲字第│104年度聲字第21│105年9月5日│同上│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2495號│22號聲請迴避事件│││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6│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國字第14│105年8月25日│ 吳俊龍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2496號│號國家賠償事件│││魏陳秀芳│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廖秀松│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7│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聲字第38│105年9月5日│紀文惠│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2497號│號聲請迴避事件││何若薇││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林芳華││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8│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聲字第49│105年9月5日│同上│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2498號│號聲請迴避事件│││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9│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聲字第70│105年9月5日│同上│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2499號│號聲請迴避事件│││魏陳秀芳│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10│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聲字第11│105年8月25日│ 賴惠慈 │魏高明││││2500號│4號聲請迴避事件││ 陳彥君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吳俊龍│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11│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聲字第43│105年8月25日│ 黃明發 │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2501號│5號聲請迴避事件││ 汪曉君 │廖秀松│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 陳君鳳 ││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12│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聲字第16│105年8月25日│ 黃柄縉 │魏高明││││2502號│05號聲請迴避事件││ 蕭涵勻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 吳佳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13│105年度聲字第│105年度聲字第15│105年8月31日│賴惠慈│魏高明││││2504號│32號至1535號聲請││ 郭顏毓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迴避事件││陳彥君│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命補繳抗告費)│││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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