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年度少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
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應依上揭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諭知追加部分不受理判決,方為適法,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540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林文信前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164、20166、24080、24409號提起公訴,而由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958號(後改分為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審理,本件追加起訴部分與其顯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從而得依前揭意旨,於前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58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固屬無疑。然該案經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後,已於
104年4月8日宣判,此業據本院查核無訛,並有該判決書在卷可考。檢察官遲至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4年4月21日始向本院追加起訴,有本院收狀戳章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顯然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呂如琦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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