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梁發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梁發德於民國93年9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31元及費用13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梁發德於9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
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10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104元及費用4,74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李偉民※104年度司促字第957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梁發德431│自民國96年2│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71,146元│0000000000│月24日起│月31日止│點七一││││708├──────┼──────┼───────┤││││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2│新臺幣│梁發德552│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108,146元│0000000000│月3日起│月31日止│││││802├──────┼──────┼───────┤││││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