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95年度執字第4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期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其本人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經停止羈押予以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期間,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而由其本人自行繳納後,已將其停止羈押予以釋放,此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保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法代為執行覆函、員警拘提無著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得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等分別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受刑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