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貝瑞塔九二手槍貳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
000、0000000000)、九釐米制式子彈壹拾柒顆、改造子彈伍拾顆、制式霰彈貳顆及零點伍吋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貝瑞塔92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實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車通槍管內阻鐵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貝瑞塔92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實係由仿BERETTA廠92F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車通槍管內阻鐵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9mm91顆,其鑑驗情形如下:㈠17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半自動手槍彈,認均具殺傷力。㈡74顆,認均係土造子彈,具直徑約9mm之土造金屬彈頭,經採樣2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送鑑霰彈2顆,認均係12GAUGE制式霰彈,彈底標記均為"FIOCCHI1212ITALY",認均具殺傷力。送鑑制式子彈1顆,認均係口徑0.5吋制式半自動手槍彈,彈底標記為"IMI.50AE",認具殺傷力。茲有該局90年11月1日刑鑑字第204511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是扣案之改造貝瑞塔92手槍2枝、9釐米制式子彈17顆、改造子彈50顆(原74顆,經採樣試射24顆後,餘50顆)、制式霰彈2顆及0.5吋制式子彈1顆,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法應予宣告沒收。
三、至於扣案之前開已試射具有殺傷力之直徑約9mm之土造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24顆,業經實際試射而耗損,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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