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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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瀚陞
許銘展選任辯護人李宗炎律師被告 柯建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第24行(即判決第2頁第15行)關於「104年8月14日上午」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8月14日上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24行(即判決第2頁第15行)關於「104年8月14日上午」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