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陳文貞 被上訴人 李華嵩
李成弟 即心成企業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
葉幸真 律師被上訴人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被上訴人天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2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張凱鑫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