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告 呂凱華 即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被告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光諾貝爾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