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804號聲請人 江振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建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票號CH641986~CH64199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