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中調字第1936號
聲 請 人  鄧德春
聲 請 人  蔡孟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怡君 等間因給付尾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怡君等間因給付尾款事件聲請調解,未據
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500,000
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