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秀琴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爾夫花園廣場采風座管理委員會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45,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