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12號
被   告 寬得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鶯 (原名 陳林鶯
訴訟代理人  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24日變更其公司登記,有該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在卷可稽。爰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及該等法定代理人具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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