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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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被 告 謝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
26日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自中華民國102年4月26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前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原告不得開始
對於被告訴訟,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