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
原 告 高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
被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