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381號
原   告  高麗雲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
被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訴訟代理人  黃建達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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