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李清雲
被   告  陳德東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朴子市○○路○○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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