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8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豐圃┌──────────────────────────────────────────────────┐│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5年度催字第20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致福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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