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王怡雯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書記官林豐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