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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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17號抗告人甲○○
送達代相對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5年8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告所提起之本件訴訟,與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70號之範圍不同,後者係請求當時已到期之部分,本件訴訟則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92年12月起至95年3月止到期之本金新台幣(下同)000000元,及自92年5月1日起至95年7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計算,共1187日之利息,合計915271元,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兩案事實雖屬相同,但請求之範圍確屬不同,各自請求已到期之部分,業據本院調閱前開案卷查明無訛,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