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賴邦元法官馬傲霜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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