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告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2,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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